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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月份工资及社保基数变动情况的通知
2008-04-07 15:18  文章来源: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心各部门:
现将4月份工资变动情况通知如下:
1.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心职工将按照今年重新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其缴费基数为1329元。我中心凡月平均工资低于1329元标准的,缴费基数均按1329元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1329元标准的,缴费基数按本人签字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生育保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其缴费基数为1993元。我中心凡月平均工资低于1993元标准的,缴费基数均按1993元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1993元标准的,缴费基数按本人签字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2.从4月起,中心将工资发放方式统一调整为上发方式,即每月5日前上发工资。所有工资下发人员3月份的工资已和4月份的工资一并打入工资卡中。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何红联系。电话:52227508。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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