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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医疗报销的通知
2008-12-05 13:37  文章来源:中心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中心各处室: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职工社会保障费缴纳办法》,为了做好中心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将医疗费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条件
由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二、报销范围
职工在2008年度支付的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费用。费用累计大于本人医疗保险存折上金额的部分,其中:费用累计1800元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退休职工累计超过1300元的,到社保中心报销;费用累计1800元以下的,根据中心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三、需提供资料
1、2008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等。



2、个人账户2008年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报补充医疗保险)
四、报销时间
请于2009年1月5日前将上述资料交办公室张亚男。
请各处室通知到每位职工,过期社保中心不予报销。





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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