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科技信息处|屠宰行业发展处|会展服务处|认证处|实验室|关于我们
 
   机构设置
  科技信息处
 屠宰行业发展处
  会展服务处
   认证处
   实验室
  相关链接
当前位置: 主页 >  业务快讯 >  正文

关于配合商务部实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7-04-25 15:25  文章来源: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商屠鉴函[2007]24号

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中提出的“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的要求,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129号)的文件要求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中 “四☆级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积极配合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为全国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申请认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介绍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05年9月1日最新发布的关于ISO9001与HACCP整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该标准是通过对食品链中任何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品危害进行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将危害降低到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水平。该标准是对各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法规的整合,是一个通用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我国已等同转化采用了此标准,并于2006年7月正式发布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2006/ISO22000:2005)。
  二、 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普遍使用的食品安全预防性控制体系。屠宰加工厂通过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有效地预防影响肉类食品安全性的潜在危害,并将其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从而确保屠宰加工产品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二)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可以更充分地保障公众健康;可以更好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方面的安全保证,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屠宰加工企业产品安全的优选质量管理手段,不仅是四“☆”和五“☆”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准入要求,而且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增加企业出口和进入市场的机会,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认证的组织与实施
  全国生猪屠宰加工企业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技术咨询和认证受理工作由我中心下属的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该中心是国内第一家被国家认可的专业从事肉类加工企业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权威机构,拥有全国屠宰及肉制品加工领域的知名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审核员队伍。几年来已为百余家肉类加工大型龙头企业提供了专业的HACCP体系认证服务,在肉类行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影响力。2005年以来,配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和资质等级认定相关规定制定培训工作,今后将进一步配合商务部的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为各单位提供HACCP体系建立技术咨询和认证工作,以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凡需要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的企业,可按本通知要求填写“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于近期报认证中心。届时,我中心将选派经验丰富的专家帮助企业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进行认证。
联系单位: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7区7号楼
  邮编:100070
  联系人:黄 征 李 澍
  电话:010-52227553、52227550
  传真:010-63702729、63702779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报名登记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关于请协助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和HACCP认证等相关工作的函    2007-04-25 15:21
关于进一步在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推广HACCP认证的通知    2007-04-25 15:14
关于在全国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7-04-25 14:48
关于在全国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7-04-25 13:5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