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商务部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屠宰行业的技术管理与技术鉴定工作。按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以下简称“设备鉴定”)工作。
1.2 开展设备鉴定的目的是通过组织专家和同行评审,确认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
1.3 本细则是为保证鉴定工作的有效实施而编制的,是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4 本细则适用于屠宰、肉类食品加工等设备生产企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的全过程。
1.5 鉴定的产品包括:畜禽屠宰设备,肉类食品加工设备,相关辅助设备。
1.6 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鉴定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可作为本细则的附件,适用于鉴定工作。
2 鉴定组织管理机构
设备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由鉴定管理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
2.1管理方式
设备鉴定工作采用归口管理的方式,统一由中心负责。
2.2 鉴定管理委员会
2.2.1设备鉴定管理委员会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兽医食品卫生学分会和其他行业管理机构、研究机构、企业、以及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其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2.2.2 鉴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 审核发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大纲》。
b) 审核监督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c) 负责监督鉴定过程,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d) 监督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的颁发、公告等。
e) 负责组织抽检或监督复审工作。
2.3 鉴定专家委员会
设备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管理机构聘请行业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大学院校、技术服务机构、生产企业、行业组织等专家组成,负责鉴定的技术工作。
2.3.1 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同等专业水平的,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的。
b) 对被鉴定设备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c)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做出能客观、公正评价。
2.3.2 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a) 审核提出申请的鉴定材料。
b) 对产品进行现场审核,对被鉴定设备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撰写鉴定报告。
2.4 鉴定工作小组
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从鉴定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中选派成员组成鉴定工作小组,负责某一鉴定项目的具体实施。
2.4.1 鉴定工作小组的职责
a) 接受鉴定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鉴定大纲》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b)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c) 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技术文件上签字。鉴定工作小组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d)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2.4.2 鉴定工作小组成员为三至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3 鉴定程序及要求
3.1 鉴定申请
3.1.1 申请鉴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有“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产品出厂检测手段;
c) 建立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满足标准的要求;
d) 能稳定地批量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产品;
e) 申请鉴定之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媒体公开批评。
3.1.2 申请鉴定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属定型产品,能正常或稳定地进行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b)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c) 列入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产品种类目录;
d) 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成果。
3.1.3 申请鉴定的企业需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或其复印件:
a)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申请表(附件1);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c) 产品标准的文本;
d) 产品使用说明书;
e) 法定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
f) 属于新产品或新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的设备,应提交设计任务书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书、合同、技术查新报告等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文件。;
3.2 鉴定的受理
鉴定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a) 材料齐全并符合评审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b) 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
c) 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暂不受理。
3.3 鉴定的实施
3.3.1 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
3.3.2 根据《鉴定大纲》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确定鉴定工作组成员和现场评审时间。
3.3.3 组织鉴定工作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3.3.4 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3.3.5 根据现场评审报告和检测报告,形成评审意见,将评审意见上报鉴定委员会核准。
3.4 鉴定结果
中心对通过评审求的设备生产企业颁发《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并授权使用鉴定标志,建立鉴定档案,进行公告。
4 鉴定后的监督复审
4.2 对获得《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企业,中心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监督复审,获证企业在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中心申请复审,复审按照初审程序实施。
4.3 对企业进行监督复审时,应通过现场检查判断企业的现实情况与首次通过鉴定时相比,是否发生了产品技术指标不稳定或下降。
4.4 对弄虚作假、冒用或混用鉴定证书的企业中心随时复审。
4.5 中心根据鉴定情况、用户反馈情况、复审抽检情况以及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情况为通过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做为向用户公示的内容,定期通报。
5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该符合《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办法》。
6 附则
6.1单项产品的鉴定收费标准:
6.1.1 鉴定与证书费:20000-40000元/型号;
6.1.2 标志使用费2000元/型号·年;
6.1.3 复审费:在证书二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复审为初审费的70%。
6.2 支付形式:
鉴定费用由申请企业与鉴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进行约定支付。
7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附件1 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申请表
附件2 委托协议书
附件1
《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设备鉴定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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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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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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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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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声明 |
1.本单位自愿申请开展设备技术鉴定工作;
2.本单位承担与设备技术鉴定工作有关的费用;
3.本单位保证仅在通过鉴定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
4.本单位保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合开展鉴定工作。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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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意见 |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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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
委托协议书(样本)
甲方: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乙方:(申请企业)
为了促进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维护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进行设备鉴定。
二、 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甲方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人民币 元(大写),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在甲方向乙方颁发证书的同时交纳收取证书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应根据产品生产的合格品数量预订鉴定标识标签,标签费用根据定量订货时支付,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 元/个(标签为每个企业专用)。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的申请;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乙方提供的书面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标准确定《鉴定大纲》,在接到乙方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对鉴定合格的企业发放“鉴定证书”,并依据《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5.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其有违反《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及《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之情形,甲方有权撤销其已颁发的鉴定证书。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并确保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配合甲方抽检和现场评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4)履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 委托事务的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其已支付的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费用不再退还。
六、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七、 其他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与鉴定证书有效期相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正式文本壹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乙方:
开户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开户行:工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账 号:020029640920003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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