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科技信息处|屠宰行业发展处|会展服务处|认证处|实验室|关于我们
 
   机构设置
  科技信息处
 屠宰行业发展处
  会展服务处
   认证处
   实验室
  相关链接
当前位置: 主页 >  屠宰行业发展处 >  设备鉴定 >  鉴定管理办法 >  正文

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2009-07-07 09:17  文章来源:屠宰行业发展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规范屠宰及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1 证书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统一颁发,证书有效期年。证书式样见附件1

2 标志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的方式授权企业在通过鉴定的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标志的使用期限与证书相同。标志式样及印制要求见附件2

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

3.1 通过监督复审,证明企业实施标准的能力达不到鉴定时的条件和要求;

3.2 用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的质疑或申诉;

3.3 不配合监督复审;

3.4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

3.5 未按期缴付有关费用。

4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后进行公告。

5 企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并针对暂停原因进行整改。

6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可向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申请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经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屠宰及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的通知。

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使用证书和标志。

7.1 企业接到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者;

7.2 企业在证书和标志有效期满,不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者;

7.3 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和标志的;

7.4 用户对企业使用鉴定标志的产品提出投诉或因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被媒体曝光者;

7.5 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监督抽查中,使用鉴定标志的产品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7.6 企业或产品的有关资质证明被撤销,影响鉴定标志信用的。

8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向企业发出撤销屠宰及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后进行公示,

9企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

10证书和标志有效期满后,在证书和标志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提出复审。

11 对企业延长证书和标志有效期的申请、审查、批准程序与产品初次申请鉴定时相同。

附件1: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推广鉴定证书

附件2:鉴定标志(样本)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我中心在青岛组织召开了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会    2009-04-01 08:58
全国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产品目录    2008-08-28 14:08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2008-08-28 13:56
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2008-08-14 09:45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办法(试行)    2008-08-14 09:3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