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国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的整体水平,保证肉品质量,依据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对屠宰及加工设备鉴定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专家考核,对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和科学性做出技术评价,为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分为:
(一)专项鉴定:考核、评定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的专项性能,新产品根据其性能确定使用范围。
(二)推广鉴定:全面考核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三)选型鉴定:对同类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第三条 设备鉴定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产品目录。
第五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六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负责全国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工作。
第七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由设备鉴定管理委员会和设备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管理委员会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兽医食品卫生学分会和其他行业管理机构、研究机构、企业、以及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专家委员会由行业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大学院校、技术服务机构、生产企业、行业组织等专家组成。
第八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发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技术大纲。
(二)审核监督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三)负责监督鉴定过程,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四)监督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的颁发、公告等。
(五)负责组织抽检或监督复审工作。
第九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专家职责
(一)审核提出申请的鉴定材料。
(二) 对产品进行现场审核,对被鉴定设备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撰写鉴定报告。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能正常或稳定地进行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列入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产品种类目录;
(四)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 申请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的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标准的文本;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法定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
(六)属于新产品或新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的设备,应提交设计任务书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书、合同、技术查新报告等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试验鉴定
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依据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对不宜送检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可去设备制造企业或肉类加工企业现场鉴定。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三)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五)用户调查。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
第十八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 鉴定公告
第二十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应当在媒体上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进行公告,同时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使用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统一制定、发布。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二年。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鉴定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该符合《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复审
复审周期为二年,获证企业在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申请复审,复审按照初审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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